中共西南大学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院党委的工作制度,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党委会参会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
第四条 党务秘书应作为工作人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支部书记、支委、党员代表等可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或相关人员商议后,及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建议,书记审定。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书记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医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八条 党务秘书应协助书记做好会议准备及记录等工作。会议议题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协调及记录等工作。会议研究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和通报。会议记录应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三、议题的范围
第九条 会议涉及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
(二)研究医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
(三)涉及医院发展方向、人才队伍建设、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四)研究和审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干部队伍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以及重要活动安排;
(五)研究决定党员发展计划、党员的发展、转正、不合格党员及失联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
(六)研究决定由党委决策的纪检事项;
(七)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中提出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四、议题的审议
第十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负责人应先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若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出,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原则上不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通过职代会、院学术委员会或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在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有重大分歧,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议题,对作出决定的议题,不得提前泄露相关议题决定。
五、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凡经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者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在工作中必须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凡会议决定的议题,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医院主要领导通报实施情况。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定过程中出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由党委会重新审议。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党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