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险:是当参保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的时候,经办机构提供护理保障或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试点阶段为在我区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区内参加职工医保时,应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随单位参保:在职职工2025年缴费标准按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的0.2%进行缴纳,其中基金承担0.1%,个人承担0.1%;退休职工2025年缴费标准为132元/年/人,其中基金承担66元/年/人,个人承担66元/年/人。
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一档缴费标准132元/年/人,其中基金不承担费用,个人承担132元/年/人;二档缴费标准132元/年/人,其中基金不承担费用,个人承担132元/年/人,退休职工一档缴费标准132元/年/人,其中基金承担66元/年/人,个人承担132元/年人,二档缴费标准132元/年/人,其中基金承担66元/年/人,个人承担132元/年/人。
(1)随单位参保职工缴费方式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为医保个人账户按月扣缴。
(2)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保险职工缴费方式无论在职还是退休,一档缴费由银行账户按年扣缴,二档由医保个人账户按月扣缴。
(1)申请人是职工医保,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且职工医保累计缴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累计不足15年,按不足年限补足长护险费后也可申请。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后,可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居民医保暂时不能申请长护险。
(3)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
(4)如申请人之前评估过失能状态,则此次评估要与最近一次评估时间间隔6个月(含)以上。
(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表A)。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表B),自行评估达到C、D、E、G级。
(3)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有效的病历资料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就由辖区家庭医生处开具失能6个月以上的证明,长护险失能证明模板)。
(4)评估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还)。
(5)申请人不能亲自提交材料申请的,可由监护人和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需提交长护险申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模板)。
长期护理险申请材料下载方式如下:访问“西南大学医院官网”,依次点击【医保专区】-【职工医保】,进入【长期护理险(长护险)申请流程】页面,在页面底端附件处即可下载相关材料。
(1)线下办理或邮寄
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已实现全渝通办,申请人可就近办理长期护理保险申办业务。北碚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窗口设在北碚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大厅。如居住在我市其他区(县)的参保人,需线下到其他区县申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其具体经办地址。
(2)线上办理:在“重庆医保APP”提交申请自主办理。
(一)失能评估等级
失能评估等级达中度、重度失能。
(二)参保缴费
1.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2. 职工医保缴费未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按不足年限一次性补交长期护理保险费满15年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3. 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从中断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待遇按规定补付。中断超过3个月,从开始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三)动态管理
1. 经治疗或护理后,重新评定达不到中度、重度失能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2. 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3. 骗取套取基金的。通过伪装,欺骗等行为获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将停发待遇,并追回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自愿选择以下三种护理方式中的其中一种提供护理服务:
1. 居家组合护理:选择由家属护理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护理组合的方式提供护理服务。重度失能人员可享受16项护理服务(其中8项由护理机构提供);中度失能人员可享受6项护理服务(其中3项由护理机构提供)。
2. 机构上门护理:选择由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护理服务。重度失能人员可享受18项护理服务;中度失能人员可享受7项护理服务。
3. 机构集中护理:住在定点护理机构,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重度失能人员可享受20项护理服务;中度失能人员可享受8项护理服务。
(一)根据选择的护理方式,长期护理保险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护理服务费用:
失能等级为重度失能:
护理方式及服务费标准:
居家组合护理:5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
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
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
失能等级为中度失能:
护理方式及服务费标准:
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
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
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
住院期间,按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二)待遇支付方式。选择居家组合护理的,护理服务费将按以上待遇标准分别支付给提供上门护理机构及个人护理人员;选择机构上门护理或机构集中护理的,护理服务费将支付给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机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