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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医保个人账户销户及余额一次性支取办理指南

一、个人账户销户

‌职工离世后,家属应尽快通知学校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医保停保及减员手续,申报终止医保待遇。家属无需自行办理销户手续。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

(一)办理条件

参保职工死亡后,其医保个人账户尚有实际结余资金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申请办理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已故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自死亡之日起终止,社会保障卡及医保电子凭证等医疗保障凭证须立即停用。

(二)办理方式和地点

继承人可携带申请材料,前往北碚区医疗保障局经办服务大厅窗口(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6号)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业务。咨询电话:023-60309048。

(三)办理材料

1. 情形一:余额汇入已故人员本人银行卡

死亡证明文件:已故参保人员的有效死亡证明(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银行账户信息:已故参保人员本人名下银行卡(尚未注销)。

代办人材料: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核算个人账户余额后,将一次性汇入已故人员本人银行卡。

2. 情形二:余额汇入继承人银行卡

继承人材料:继承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银行账户:继承人本人名下银行卡。

继承关系证明: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经医保经办机构核验的继承承诺书等。

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确认继承关系后,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汇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三、重要提醒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医疗保障待遇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社会保障卡及医保电子凭证等医疗保障凭证须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否则将按照欺诈骗保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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