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参保人正常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处于有效享受期。
2.若配偶参加重庆职工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6 个月,参保人可二选一:享受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或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同一孕周期不得重复报销。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1.产前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报销。
2.顺产住院分娩费:按600 元限额报销。
3.住院剖宫产、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终止妊娠医疗费:不执行定额标准,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4.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人流、上环、取环等):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范围,按门诊统筹政策报销。
三、生育保险报销方式
1.市内定点医院:持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出院直接联网结算。
2.异地生育、无法联网结算,需全额垫付医药费,出院后准备材料进行手工报销,材料准备如下:
住院发票原件
费用明细清单
住院病历(盖鲜章)
婴幼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
交到西南大学医院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