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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政策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参保人正常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处于有效享受期。

2.若配偶参加重庆职工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6 个月,参保人可二选一:享受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或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同一孕周期不得重复报销。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1.产前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报销。

2.顺产住院分娩费:按600 元限额报销。

3.住院剖宫产、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终止妊娠医疗费:不执行定额标准,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4.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人流、上环、取环等):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范围,按门诊统筹政策报销。

三、生育保险报销方式

1.市内定点医院:持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出院直接联网结算。

2.异地生育、无法联网结算,需全额垫付医药费,出院后准备材料进行手工报销,材料准备如下:

住院发票原件

费用明细清单

住院病历(盖鲜章)

婴幼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

交到西南大学医院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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