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确因特殊情况,医疗开支自付特别大,经济困难的职工,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严格审查报基金会研究,可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医保及医疗补助不予支付的部分:
1.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
2.凡就医和治疗、配药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药品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的费用;
3.凡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